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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制,妻妾。(国庆快乐)

继承制,妻妾。(国庆快乐) (第1/2页)

有几点想说的,可以的话请看完。
  
  .
  
  1.私生子与妻妾:
  
  “有合法妻子和妾的人:没有牧师给他圣体圣事,也不得为基督徒男子举行任何仪式,除非他转向悔改。
  
  如果他有一个妾,但没有合法的妻子。
  
  他应该按照他的想法去做;然而,他应该知道他应该有一个,无论是妃子,还是妻子。古英国忏悔室(大概是十世纪)这表明十世纪之后,纳妾被基督教会严厉禁止了。”
  
  这是144章书友给我的本章说中所留。
  
  中世纪游戏,王国风云(CITYOFKING,玩家简称此游戏为CK)。
  
  在CK中,游戏机制体现,一位贵族族长,可以把他的“非婚生子”,合法化“合法私生子”。
  
  而合法私生子,也可享有“继承权利”。
  
  联想到书友的问题,我去翻找了下。
  
  但大多数资料都很喜欢用“亨利八世”举例,说西方一夫一妻制度。
  
  都铎王朝第二位国王(1509-1547在位,明中叶武宗时期)
  
  当时的教会权力高涨,不许离婚,除非一方死亡,才可以再婚娶。
  
  他要离婚教会宗座不让,干脆宣布从“天主教”转为“新教”
  
  但即便这样国王也还是一夫一妻。
  
  所以西方严格遵守一夫一妻。
  
  但这样还是没解决我的疑惑,因为“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教会,教权可是天差地别。
  
  到底姬妾制度存在变化是怎么样的?
  
  而教权跟王权当时对于姬妾制度的看法???
  
  诸如很多人总会说教会不可以结婚生子,
  
  但这时期,英国仍然有X院存在,老鸨必须给教会,领主缴纳税金。同时对X女实行歧视和限制,禁止X女进教堂做礼拜。
  
  由于基督教认为同性恋反自然就是反上帝,所以在中世纪时期,同性恋大多被看成是最严重的罪行,并遭到严厉镇压。
  
  但在性禁欲的压制之下,却在现实的情况之下出现了反叛,纵欲的情况反而非常普遍。英国亨利八世时期,修道院出现了,“X娼、男童、男色”,
  
  有些修道士则公开娶妻、纳妾、生子。修女院也一样,经常有堕胎的事情发生,婴儿都被埋在墙里,所以有人说这简直是“上半身是圣母,下半身是X女”。
  
  这里的资料我又看到娶妻纳妾了。
  
  电视剧孤国春秋(讲述阿尔肥雷德跟维京抗衡的故事,里面有个神父就公然找了维京姑娘同居,众人都知道)
  
  诸如很多人总会用“格里高利”破门绝罚法兰克王这段告诉我们,教权牛逼到皇帝都要跪,而不去考虑当时状况以及后续。
  
  且忍一时之气后,这位法王打败境内乱军,随后还大军上洛(罗),夺了这鸟位,扶持他人当宗座。
  
  维京时期的冰岛跟爱尔兰还存在部份领民共同信仰基督跟北欧神的状态呢。
  
  各种后来教权高涨不能想像的事,这时代估计都有。
  
  这是黑暗时代的中早期,日耳曼人带着他们传统从欧洲登岛。
  
  带来他们的信仰,语言,法律(习惯法)等等。
  
  查着查着,我在初夜权的资料上,翻找到一个网上文献
  
  2.初夜
  
  奥格斯特·倍倍尔《妇女与社会主义》(1879年)
  
  这里提出封建政权诞生后,大多数自由人处境恶化。
  
  法兰克扫清了古代氏族,军队首领跟跟新兴贵族,替代了日耳曼氏族的会议主席(应该是日尔曼人的民众大会传统?)
  
  大量的战争跟土地兼并,使许多人把财产归于领主或者宗教人士保护下,直至最后完全丧失自由
  
  奴隶制度开始蔓延。
  
  地主对家奴产生近乎无限支配权,
  
  “他有权强制18岁以上的任何男子和14岁以上的任何女子结婚。他可以为男人确定妻子,也可以为女人确定丈夫。同样的权利还适用于鳏夫和寡妇。
  
  作为他臣民的主子,他把自己视为可以支配使用女**仆的性权利的人,即掌有初夜权的人,这一点完全表明了地主的无限权利。他的代理人也拥有初夜权,
  
  前提是这位代理人不要人提供贡物,然而贡物的实质从其名称上可以看清,如护床费、处女税、衬衣金、围裙税、印花钱等等。”
  
  而在我继续看下去,归类于母权时代遗留之习俗。
  
  起初是新娘在新婚之夜对公社的男人们开放。但是,这一权利在实施过程中受到了限制,最后,它仅实用于部落首长和祭司。封建主又把这一权利接受了下来,他对自己领地的个人也掌有大权。只要他想,他就行使这种权利,“或者为了得到产品和金钱而放弃它”。
  
  这里提到了重点,为了得到某物可以放弃初夜权。
  
  雅克夫·格林的《判例集》第一卷第四十三页中看出:“宫廷的人说,人们要结婚必须招待一番管理财产的人和他的妻子。
  
  管理财产的人定会送给新郎一只煮羊的大锅,还有一车木料,以供结婚使用。他和他妻子赴宴时要带上1/4的烤猪。结婚仪式结束以后,新郎必须允许这位管理人与新娘同床,否则要以交出5先令4便士为代价。”
  
  这里我们可否判定为:这是一种宣扬地主权威,同时变相加征税金的方式?
  
  并且这种初夜权,后来被归入纳税之中(多交点钱就没这事)。
  
  11世纪末,马尔克姆三世在苏格兰宣布,废除初夜权,以纳税取而代之。
  
  可是在德国,上述情况还持续很长时期。
  
  1496年,士瓦本阿德贝格修道院曾记载道,对居住在伯尔特林的奴仆来说必须做到下述几点才可要求取消这一权利:新郎要送上一块盐;新娘要交出1镑7先令铜币或一只“足以使她坐在上面”的大盘子。
  
  在其他地方,为了赎买初夜权,新娘必须交纳“同她的臀部一样重,一样大的”奶酪或黄油。在有些地方,新娘必须交上一把安乐椅、“一把刚好能坐进去的,
  
  又提到
  
  据巴伐利亚首席大法官魏尔施描述,在巴伐利亚,直到18世纪还有赎买初夜权的义务。
  
  恩格斯还进一步提出,在威尔士和苏格兰人那里,初夜权一直维持到整个中世纪,只不过,在这里有氏族组织,所以初夜权的执行人不是地主或他的代理人,而是所有已婚男子的代表——族长,直至这一权利的废除。
  
  母庸置疑,初夜权不仅存在于中世纪,而且一直流传到近代,它在封建法典中起了一定作用。在波兰,贵族有欺凌任何令他喜爱的处女的权利,凡有人对此提出抱怨,贵族就让人打他100大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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